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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与被告邵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邵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523号原告:康某,男。被告:邵某,女。原告康某与被告邵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康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