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谈会金、王贤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谈会金,王贤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保30号申请人:谈会金,男,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申请人:王贤远,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谈会金诉被告王贤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贤远银行存款224198.7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贤远银行存款224198.7元(从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昕人民陪审员 李文瑞人民陪审员 周爱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曼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