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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27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2742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上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文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文彬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2742号之二原告: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华钢路1号。法定代表人:OEMERAKYAZICI,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上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内东里5号10幢-227-1。被告:王文彬,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上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文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31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01元,由原告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露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