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小琼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琼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331号罪犯杨小琼,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桑植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张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琼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56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31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杨小琼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该犯在监狱内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考核分139.2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小琼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琼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30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武贵审 判 员 旷学瑛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俊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