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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杜厚成与成都市龙泉驿燃灯寺公墓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厚成,成都市龙泉驿燃灯寺公墓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880号原告:杜厚成,男,汉族,1940年5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迪,四川朝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龙泉驿燃灯寺公墓,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望长坡村10组。法定代表人:陈选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秦,四川秦和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厚成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驿燃灯寺公墓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厚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厚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厚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