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10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唐凢茜与唐卫敏、马洁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卫敏,唐凢茜,马洁,马万强,唐千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0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卫敏,男,1962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凢茜,女,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中国香港华富村华翠楼163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顺生,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洁,女,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审被告:马万强,男,199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审第三人:唐千十(曾用名唐盛海),男,1939年9月14日生,(A),住南京市。上诉人唐卫敏因与被上诉人唐凢茜,原审被告马洁、马万强,原审第三人唐千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卫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劲松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亚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