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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10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唐凢茜与唐卫敏、马洁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卫敏,唐凢茜,马洁,马万强,唐千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0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卫敏,男,1962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凢茜,女,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中国香港华富村华翠楼163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顺生,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洁,女,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审被告:马万强,男,199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审第三人:唐千十(曾用名唐盛海),男,1939年9月14日生,(A),住南京市。上诉人唐卫敏因与被上诉人唐凢茜,原审被告马洁、马万强,原审第三人唐千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卫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劲松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亚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