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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黑彦治与杨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彦治,杨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797号原告:黑彦治,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杨占文,男,现年34岁,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黑彦治与被告杨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彦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黑彦治负担。审判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