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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经戈与赵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戈,赵燕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313号原告:经戈,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礼,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鋆,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燕,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XXXXXX。原告经戈与被告赵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经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经戈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