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金强(福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美邦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强(福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美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金强(福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刘金铃,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市美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赵风镔,经理。申请执行人金强(福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美邦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8作出的(2016)闽0182民初3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报酬款426255.61元,并负担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执行员郑辉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财产申报、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本案执行中,经向不动产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房屋地籍登记信息;经向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信息;经向公安局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发函委托被执行人所在辖区法院调查,未复函。并于2017年3月21日将被执行人临沂市美邦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并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并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钿光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彦南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