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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左小荣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京02刑终22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小荣,男,1995年1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小荣犯盗窃罪一案,于二Ο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2017)京010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左小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iPhone 6s Plus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左小荣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小荣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左小荣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左小荣撤回上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炎冰 审  判  员   刘立杰 代 理 审 判 员   唐新茗 二 Ο 一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范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