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凌学忠、南昌市青山湖丰源天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学忠,南昌市青山湖丰源天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陈光茂,江西省房屋建设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凌学忠,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青山湖丰源天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丰源天域住宅小区。负责人:黄亚兰,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凌立,该业主委员会成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光茂,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委托代理人:肖运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江西省房屋建设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82号。法定代表人:殷香保,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凌学忠、南昌市青山湖丰源天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陈光茂、原审第三人江西省房屋建设装饰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凌学忠、南昌市青山湖丰源天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与被上诉人陈光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凌学忠、南昌市青山湖丰源天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凌学忠、南昌市青山湖丰源天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4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上诉人凌学忠、南昌市青山湖丰源天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建文代理审判员 肖永兰代理审判员 胡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