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邹丽萍与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丽萍,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5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丽萍,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平,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佩,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号高新商务*层***号。法定代表人:李蔚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睿,女,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邹丽萍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华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9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邹丽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没有任何实体法律依据,全部是驳回起诉裁定和维持原裁定的程序性法律依据。二、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属于被申请人所售楼盘的买方,被申请人为卖方,主体明确。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所售楼盘没有预售许可证,且已经超过交房期限,故请求退还购房款、车位款及相应利息,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与被申请人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及国家对小产权房尚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三、一审法院对于相同情形的案件做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严重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故请求: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9627号民事裁定;2、责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判决。浩华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016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四条表明,涉及小产权房问题应由行政机关解决被侵占耕地保护,行政机关未处理完土地问题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本院认为,涉案房屋所属楼盘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至本案诉讼时亦未履行相关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建设审批手续,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邹丽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西京代理审判员 路亚红代理审判员 成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