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何青筠、谭纯基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青筠,谭纯基,钟佑明,钟兆明,钟玉芬,钟淑兰,罗根云,罗洪生,罗洪发,罗建萍,罗洪基,何宗汉,何宗梅,何宗洛,何宗淮,何宗萍,何宗渊,何志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819号申请人:何青筠,女,193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人:谭纯基,男,194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申请人:钟佑明,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申请人:钟兆明,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申请人:钟玉芬,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湘东区,申请人:钟淑兰,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申请人:罗根云,男,195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申请人:罗洪生,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申请人:罗洪发,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申请人:罗建萍,女,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申请人:罗洪基,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被申请人:何宗汉,男,194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被申请人:何宗梅,女,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被申请人:何宗洛,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被申请人:何宗淮,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被申请人:何宗萍,女,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被申请人:何宗渊,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申请人:何志云,女,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申请人何青筠、谭纯基、钟佑明、钟兆明、钟玉芬、钟淑兰、罗根云、罗洪生、罗洪发、罗建萍、罗洪基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宗汉、何宗梅、何宗洛、何宗淮、何宗萍、何宗渊、何志云在萍乡市内的银行存款2204000元,及查封被申请人何宗汉坐落于安源区东大街南外居委会下巷子3栋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安字第××号)。罗洪生等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以其在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赔偿限额2504148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现原告仅能提供被申请人何宗萍、何宗汉的财产信息及线索,故对于原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宗汉、何宗梅、何宗洛、何宗淮、何宗渊、何志云在萍乡市内的银行存款2204000元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宗萍农商银行12×××95账户存款2204000元;二、查封被申请人何宗汉坐落于安源区东大街南外居委会下巷子3栋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安字第××号);三、驳回申请人何青筠、谭纯基、钟佑明、钟兆明、钟玉芬、钟淑兰、罗根云、罗洪生、罗洪发、罗建萍、罗洪基的其他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何青筠、谭纯基、钟佑明、钟兆明、钟玉芬、钟淑兰、罗根云、罗洪生、罗洪发、罗建萍、罗洪基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雪琳审 判 员 王石莎人民陪审员 张洪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欣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