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四海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7民辖终88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王四海,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刘年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四海,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金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肖婷,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萍优,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13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王四海在民事起诉状中���:“同时被告二(上诉人)在原告施工场地上方进行剧院吊顶安装,因被告二吊顶安装工程中擅自使用电焊…”,上诉人认为这种说法没有任何依据,是一种欺骗的说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四海起诉要求上诉人深圳市洪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工程施工时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未提供安全施工环境和安全生产防护,致被上诉人王四海被烧伤,要求上述两公司赔偿损失,故本案属健康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上诉人深圳市洪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故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现王四海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立案受理,则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锦 霞审 判 员 肖���思代理审判员 陈 少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