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明东与钟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明东,钟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保16号申请人:何明东,男,汉族,1978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钟远华,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何明东诉钟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明东于2017年4月24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钟远华在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处的原修路项目工程款26000元予以保全。何明东自愿提供现金5000元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留钟远华在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处的修路工程款26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