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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景芝与张久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景芝,张久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9民初172号原告:马景芝,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张久霞,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马景芝与被告张久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景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久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景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久霞立即返还保险费7.9万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张久霞承担。事实和理由:马景芝经人介绍与张久霞相识,张久霞表示能为马景芝代为补缴社会保险,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10万元。由于马景芝社保缴纳年限不够,也希望能够补缴保险享受社保待遇,因此委托张久霞代为办理,并将7万元支付给张久霞。后来张久霞跟马景芝说通州的办事人员出事了,需要等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2009年12月9日,张久霞退回了2.1万元,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收马景芝人民币拾万元整,现余柒万玖仟元整。以前张久霞打的所有欠条全部作废。张久霞2009年12月”。现相关人员已被判刑,张久霞根本无法为马景芝办理补缴社保手续。为此,马景芝诉至法院,要求张久霞返还保险费。张久霞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马景芝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收条、欠条作为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件,本案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2月,张久霞向马景芝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收马景芝人民币拾万元整,现余柒万玖仟元整。以前张久霞打的所有欠条全部作废。张久霞2009年12月”。庭审过程中,马景芝称自己经人介绍与张久霞相识,马景芝不符合办理社保条件,张久霞表示能为马景芝代为补缴社会保险,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10万元。马景芝委托张久霞代为办理,并将7万元支付给张久霞。后来张久霞未能为马景芝办理补缴社保手续,向马景芝退回2.1万元。诉讼中,马景芝支出公告费260元。另,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2)二中刑初字第2256号刑事判决书,张久霞在该案中作证称“:2008至2009年6月,我给赵羽介绍了24人补缴养老保险,收了14万元好处费。出事后,赵羽跟我对账,写了张150.4万元的收条。赵羽事后退给我2.1万元,连同我收的好处费,我全退给这些办事的人了”。赵羽在该案中作证称“2008年5月,我从报纸上看到马军登的广告,说可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等业务,我去工商局和劳动局查询过,知道马军的公司叫世纪大朝会议服务部,后我跟马军联系,陆续给她提供了54个人的信息办理养老保险,共交给她349.9万元,后来马军说有2个人的办不了,把钱退给了我。这些人中,张久霞帮我找了24人,其中钱国平、韩桂英没办成。付洪华帮我找了9人,张秀娥帮我找了8人,平谷一个张姓的女人给我找了5人,赵艳丽给我介绍了1个人,剩下的7个人是我自己找的。过了一段时间,通过我找马军办理补交社会保险的人说劳动局停了他们的保险,并将他们的档案删除了,我就找马军退钱,马军曾退给我10万元,后就没再退过钱。我把这10万元,连同自己的7000元退给了张久霞,由她退给钱国平、韩桂英。平谷张姓女子介绍王桂香、苏凤华、甄克军、季秋平、于连久5个人,我全退了钱,共33.5万元。我办这事共得款5万余元,出事后把这钱都退了。杨振双、王桂春、苏凤华的退休手续是我找张久霞在门头沟劳动局给办的,其他全是马军办的”。被告人马军在该案中供述称“2008年,其看到有补办社会养老保险的小广告,就打电话咨询如何办,了解清楚后就决定自己干,后在《手递手》、《京华时报》上面刊登办理养老保险的广告,看到的人就通过电话找到其办理。这些需要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都是北京户口,由于部分人系农转非,或者没有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到退休年龄按规定不应享受国家职工的退休待遇,其给这些人到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填手续,把这些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连接上,以便这些人能在到达退休年龄时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障局发放的退休金。期间,有个叫李仉顺的人给其打电话说找到想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可以给他,由他在江西办理,再转移到北京,并通过她的北京世纪大朝会议服务部走手续,每个人给李仉顺一定的费用,其从需要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手中收取一定的费用挣一些服务费,其他的钱给李仉顺,由他通过江西崇仁的周林办理。凡是在崇仁补缴保险的,每人补1年的保险,李仉顺收500元,周林收300元,李、周二人得款20余万元。在通过这种方式办理了20余人后,其又单独伪造部分崇仁县养老社会保险转移单、异地转移基金到位证明等材料,虚假补填养老保险记录”。该案件中,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马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仉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马军、李仉顺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名单附后)。四、在案扣押被告人马军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东里51号楼2单元401号之房屋予以变价,变价款在偿还银行贷款后并入追缴项执行”。该判决书附的被害人名单中包括马景芝。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张久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马景芝不符合交纳社保条件,委托张久霞代为办理,并将10万元支付给张久霞,应认定为马景芝与张久霞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马景芝应将尚欠马景芝的7.9万元返还马景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久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景芝7.9万元。如果张久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七十五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均由张久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露婷人民陪审员  闫锐伶人民陪审员  苏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