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辖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广益金光玩具厂、斯平玛斯特(东莞)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广益金光玩具厂,斯平玛斯特(东莞)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闲牛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林永忠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广益金光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林永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平玛斯特(东莞)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施马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劳裕仔、唐超尘,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闲牛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陈志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永忠,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广益金光玩具厂(下称广益金光玩具厂)因与被上诉人斯平玛斯特(东莞)玩具有限公司(下称斯平玛斯特公司)、汕头市闲牛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闲牛公司)、林永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12××××.9)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4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故本案管辖权的焦点问题为:本案中是否存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地点作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连接点。本案中,斯平玛斯特公司以广益金光玩具厂、闲牛公司、林永忠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侵害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而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三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汕头市,汕头市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成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连接点,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广益金光玩具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广益金光玩具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广益金光玩具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广益金光玩具厂、林永忠、闲牛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斯平玛斯特公司在汕头市澄海区埔美港夏路对其所指认的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了现场公证。而确定管辖法院时宜以被告所在地及侵权行为地为基础,故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为本案的适格管辖法院。被上诉人斯平玛斯特公司、闲牛公司、林永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广益金光玩具厂、闲牛公司、林永忠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汕头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关于广益金光玩具厂的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对于广益金光玩具厂主张将本案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广益金光玩具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