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执1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细庚、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细庚,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1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细庚,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三封工业园新铺村九组,组织机构代码55951817-7。法定代表人:付为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细庚与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及机械设备均已设定抵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张细庚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建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