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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善富、戴福青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善富,戴福青,宁波启航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073号申请执行人:王善富,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戴福青,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宁波启航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高塘岛乡孝贤湾。法定代表人:戴福青,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善富与被执行人戴福青、宁波启航船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戴福青、宁波启航船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善富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福青、宁波启航船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65563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38956.32元。2016年11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戴福青、宁波启航船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65563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38956.32元。经执行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启航船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高塘岛乡孝湾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记录(有抵押),上述土地有抵押且抵押金额较大,无实际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不用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0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干 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羽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