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与申斌、申良月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申良月,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3执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美芝,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申良月,女。被执行人申斌,男。本院受理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申良月、申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申良月、申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22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37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申良月、申斌先偿还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50000元(已兑现),以及交清本案受理费1370元和执行费1730元(已交)。剩余72000由被执行人分三年偿还:2018年4月1日偿还25000元,2019年4月1日偿还25000元,2020年4月1日偿还2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黔262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圆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