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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林坤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坤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041号罪犯林坤,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新刑二初字第0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21年5月24日止),追缴赃款人民币十五万九千八百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42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林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林坤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6月、2016年5月、2016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赃款已退清。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职务犯罪,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