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唐检红与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检红,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11行初5号原告唐检红委托代理人张丽平,株洲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安国委托代理人王银翔,系株洲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曾铁军,系湖南火炬律师所律��。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原告唐检红诉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检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放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检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检红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奇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周仲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亦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