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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章红、张玉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章红,张玉箱,张玉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579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勇,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安,该社职工。被告:武章红,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住馆陶县。被告:张玉箱,男,1970年1月6日出生,住馆陶县。被告:张玉贵,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住馆陶县。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武章红、张玉箱、张玉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武章红、张玉箱、张玉贵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章红、张玉箱、张玉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武章红、张玉箱、张玉贵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武章红、张玉箱、张玉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34.5元人民币,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章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全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