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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553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张伟华,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卢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