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553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张伟华,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卢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