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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左胜、杨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胜,杨斌,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76号申请人执行人:左胜,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瑜,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斌,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徐玲,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6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玲所有的位于武昌区沿江大道55号锦江国际、洪山区和平乡徐东村祥和大厦、洪山区和平乡徐东村祥和大厦,现因申请执行人左胜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玲所有的位于武昌区沿江大道55号锦江国际、洪山区和平乡徐东村祥和大厦、洪山区和平乡徐东村祥和大厦房屋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增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