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0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继标与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杨运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标,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杨运运,鑫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凯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3478号原告:胡继标,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街7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辉。被告:杨运运,男,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鑫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侯台村新科道南侧新科园(一区)1-1-1905。法定代表人:王德红。第三人:徐凯,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胡继标诉被告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杨运运、鑫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胡继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继标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继标撤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胡继标负担。审 判 长 朱 颖人民陪审员 管 莹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音音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