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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祝小军与张朝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小军,张朝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077号原告:祝小军,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朝峰,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小军与被告张朝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现原告因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小军撤诉。审判员  陈献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