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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增与被告王玉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增,王玉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925号原告:王宝增,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玉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王宝增与被告王玉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宝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其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玉兰于2013年6月18日向艾凤祥借款30000.00元,由原告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代为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为其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王玉兰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王玉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