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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凡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凡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凤翔科技开发区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9653X。法定代表人:庄大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凡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百年佳苑2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8039157Y。法定代表人:宋美高,经理。原审第三人:重庆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道角村2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1922841D。法定代表人:温海成。上诉人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凡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289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朝来高科技产业园,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