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俊杰与安徽伊达海外留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杰,安徽伊达海外留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534号原告:刘俊杰,男,199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理人:刘顺,系原告父亲,男,197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伊达海外留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19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7NT74。法定代表人:孙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东,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杰诉被告安徽伊达海外留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俊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伊达海外留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俊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杰撤回对被告安徽伊达海外留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安徽伊达海外留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静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