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吉贵与夏爱兵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吉贵,夏爱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00180号申请执行人:陈吉贵,男,1984年9月4日生。被执行人:夏爱兵,男,1981年10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陈吉贵与被执行人夏爱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15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夏爱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现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无执��条件,执行不能案件审批表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宝忠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