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安徽金沙鞋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安徽金沙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11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61059295-5。法定代表人:纪小岗,行长。被申请人:安徽金沙鞋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9708533-3。法定代表人:张振友,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申请人安徽金沙鞋业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2,170,089元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金沙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区房地产权(裕安)字第4171740、4171741、4171742、4171743房产及六土裕国用(2013)第0001号土地。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财产所有人保管使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