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阮秀云与古耀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秀云,古耀彪,阮秀云,古耀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3361号原告:阮秀云,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告:古耀彪,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原告阮秀云与被告古耀彪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阮秀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阮秀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德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