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勇与侯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侯立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131号原告:张勇。被告:侯立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侯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依法处置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和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员 闻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