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某1与张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张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1号之一原告:李某1,女,200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李某1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兵,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公交公司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1与被告张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结收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 判 长 唐 慧人民陪审员 周经纲人民陪审员 叶玲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