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符云辉与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云辉,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7行初39号原告符云辉,女。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黄松峪村。法定代表人张艳革,乡长。委托代理人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符云辉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符云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符云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白雪英审 判 员 郝玉洁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经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