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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罪犯蒋妍萍准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1102刑更3号罪犯蒋妍萍,女,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文盲,农民。罪犯蒋妍萍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10年8月26日被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0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4日,我院受理了(2016)湘1102刑初405号蒋妍萍等人犯诈骗罪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蒋妍萍以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进行保外就医的相关鉴定。2017年2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医学鉴定医院医学鉴定书表明蒋妍萍患有“×××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4条。”2017年2月16日我院做出的(2016)湘1102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书中,以诈骗罪判处蒋妍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现罪犯蒋妍萍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蒋妍萍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医学鉴定指定医院即永州市中心医院鉴定认定: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4条的情况。本院认为,罪犯蒋妍萍身患严重疾病,经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情况,故不宜对罪犯蒋妍萍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蒋妍萍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