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6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传秀与被执行人徐伟、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传秀,徐伟,邓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韦传秀,女,汉族,1957年3月22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徐伟,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邓涛,女,汉族,1983年3月2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韦传秀与被执行人徐伟、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徐伟、邓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传秀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5163.6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4年7月13日起计至两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韦传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270元,由原告韦传秀负担770元,被告徐伟、邓涛负担8500元(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向原告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徐伟、邓涛名下均无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徐伟、邓涛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徐伟、邓涛名下位于本市鼓楼区育才公寓12号402室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该处房产现由徐伟母亲及两个小孩居住,本案暂不宜进行处置;4.被执行人徐伟、邓涛名下证券账户内均无证券持有登记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其所在社区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全省有多个案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社区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仲旺审判员  张同德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沈向红书记员  王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