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郭玉山、毛相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山,毛相国,高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山,男,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毛相国,男,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高宁宁,女,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玉山诉被执行人毛相国、高宁宁借款合同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0303执1670号依法撤销执行。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