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德国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国,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1民初595号原告:李德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岗,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原告李德国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德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2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1日,被告李强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息一分五厘。原告于被告出具借据的当日向其支付了借款。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被告李强向原告李德国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借据今借到李德国现金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月息1分5厘。借款人:李强担保:徐光华2015年3月21日”。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原件1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李强向原告李德国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李德国提交的借据系合法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李德国将借款出借给被告李强后,被告经原告催要仍拒不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李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德国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德国一次性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李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