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伏生与刘宝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伏生,刘宝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866号原告:王伏生,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林,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国,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主要负责人:高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伏生与被告刘宝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伏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伏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伏生承担。审判员 于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月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