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晓君申请执行曹旭祥、刘吉燕、韩志友、曹艳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君,曹旭祥,刘吉燕,韩志友,曹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君,女,1970年4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曹旭祥,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亚布力镇。被执行人刘吉燕,女,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亚布力镇。被执行人韩志友,男,1965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亚布力镇。被执行人曹艳华,女,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亚布力镇。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4)尚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