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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申请靳永权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靳永权,张艳,袁海,马凤萍,靳海权,李德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财保14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新立街十委。负责人:单明学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靳永权,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张艳,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袁海,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马凤萍,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靳海权,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李德铃,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靳永权与张艳系夫妻关系,袁海与马凤萍系夫妻关系,靳海权与李德铃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9日,靳永权、靳海权、袁海以三户联保的方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处借款,并签订联保协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为靳永权贷款20,000.00元,袁海贷款20,000.00元,靳海权贷款3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2015-2-9日至2016-2-9日,贷款日期截止后靳永权未偿还借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次催缴无果,至2017年3月14日靳永权尚欠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5,184.64元,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故请求对靳永权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靳永权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