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655号原告: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军,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刚,男,生于1979年4月14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田物业公司诉被告彭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金田物业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田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金田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家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宇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