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6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与XX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XX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787号原告: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贺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依秀斌,男,系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XX浩,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昕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林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