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苏0302执9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现役军人,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张某,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沛县小学教师,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302民初171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卡,因冻结期限未到,暂不宜处置;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房产;3、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车辆;4、2016年7月12日,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传唤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以工资按月偿还。5、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过程悉知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期限较长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并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02民初17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元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