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吕XX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687号原告:吕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男。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西大街7-8号。法定代表人:徐抑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669号公交总公司第一公司西区院内9栋3层。负责人:宋爱兵。原告吕XX与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大宇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XX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XX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计9630元予以退付(原告预交9630元,退付其9630元)。代理审判员 肖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