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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陈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陈厦,赵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人民东路438号,组织机构代码:847297065。法定代表人虞浩然。被执行人陈厦,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赵佳,女,1985年9月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6年0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陈厦名下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青年路138号2幢1-302室房屋,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4月11日,买受人徐晓捷以16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陈厦名下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青年路138号2幢1-302室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02)第3-826**号],及相关权利归买受人徐晓捷所有,并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晓捷(330721198301314410)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他项权证予以注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标彦执 行 员 王建国执 行 员 林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晓孝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02执1752号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厦、赵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浙0702执175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办理过户之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原属被执行人陈厦名下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青年路138号2幢1-302室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02)第3-826**号],及相关权利归买受人徐晓捷所有,并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晓捷(330721198301314410)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他项权证予以注销。附:(2016)浙0702执175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兰溪街210号邮编:321000联系人:张标彦联系电话:0579-8913****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0702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人民东路438号。法定代表人虞浩然。被执行人陈厦,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青年路***号*幢***室。被执行人赵佳,女,1985年9月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青年路***号*幢***室。本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厦、赵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为办理过户之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被执行人陈厦名下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青年路138号2幢1-302室房屋予以解除查封,并对其后查封一并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标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赵晓孝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02执1752号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厦、赵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作出的(2016)浙0702执175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了办理过户之需,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被执行人陈厦名下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青年路138号2幢1-302室房屋予以解除查封,并对其后查封一并予以解除。附:(2016)浙0702执175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兰溪街210号邮编:321000联系人:张标彦联系电话:0579-8913****接待时间:每周二上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浙0702执1752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解封)受送达人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收到送达文书后签名盖章将此证及时寄回本院执行局。填发人:张标彦送达人:张标彦、赵晓孝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