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周叶与湖南创远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南顺和驰物流有限公司)、黄煜钦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叶,湖南创远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南顺和驰物流有限公司),黄煜钦,王浩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6号之二原告:周叶,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锋,湖南湘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创远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南顺和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06号誉峰苑4栋2005房。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被告:黄煜钦,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王浩明,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叶诉被告湖南创远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黄煜钦、王浩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叶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60元,由原告周叶负担。审 判 长 唐战胜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