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546号原告:黄某,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袁州区,。被告:卢某,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个体户,住宜春市,。原告黄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黄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婷 来源: